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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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关单位:
近日接到教育部《关于转发〈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〉〈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〉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教人司[2008]303号),文件规定: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从2009年1月1日起,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,将中国科学院、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。
按照人事部的规定,1990—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,由所在系统转发人事部下拨的津贴,按月发放直至去世。经学校批准,人事处按照文件要求,于2009年1月1日落实国家和教育部文件精神,为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调整津贴标准,请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(包括在职和离退休),注意查看2009年1月工资发放明细,如有疑问,请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,联系电话:88364845。
另外,按月发放的院士津贴依据人专发(1992)10号、人专发(1994)3号、人专发(1994)18文件精神,由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会办公室和中国工程院具体发放。
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
2009年1月6日
作者:劳资与社会保障科
编辑: 劳资与社会保障科







